美國EB1A杰出人才移民指南
美國職業(yè)移民第一類優(yōu)先(Employment Based First Preference Immigration,簡稱EB-1)又稱“優(yōu)質人才移民”(Priority Worker)。所有第一優(yōu)先“杰出人才”,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,就可以直接遞交移民申請,如果被批準,不需要排期,很快就可獲得綠卡。而且,申請人無論身在美國境內,境外都可遞交申請。
周期最短、最受移民局歡迎的移民方式就是 EB1A ,不需要雇主支持,自己憑著成就就可以遞交移民申請。
美國移民法意義上的“杰出人才”是指那些在科學, 藝術, 教育, 商業(yè), 體育等領域中獲得國家或國際上的認可,而且其研究成果在該領域影響深遠,受到同行廣泛肯定的人。沒有行業(yè)限制,各行各業(yè)的杰出人才都可以申請
申請EB1A需要哪些條件 ?
移民局接受兩種證明: 一種是一錘定音型的: 獲得過一次性國際重大成就、或獎勵、或重大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的人才。例如:諾貝爾獎獲得者、奧林匹克運動金銀銅獲得者, 奧斯卡獲得者,NBA全明星賽入選者等。僅憑這一項國際大獎,這些人才就會受到美國政府的歡迎,這邊把獲獎證書寄過去,那邊就會把綠卡送上門。
如果缺少這種一錘定音型的證據(jù),移民局就會采取兩步論來進行綜合分析(totality test) ,判斷你是否真的是杰出人物。大部分申請人都是采用這種途徑來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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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局給出了10條量化的標準,滿足至少三條就可以提出申請
1、因在本領域的杰出成就而獲得過國家級或國際認可的獎勵或獎章,這些獎的分量可以比諾貝爾獎小一些。但通常學校的,單位的,地區(qū)性的,或者只給青年組的獎項不符合要求。
2、有要求達到一定資歷和水平才能加入的全國性或國際承認的專業(yè)性學會、協(xié)會、團體或組織的會員資格的。
3、因在本領域的杰出成就/貢獻而被全國性的報紙、電臺、電視、或其它新聞媒體專門評論報導過。
4、擔任過專業(yè)雜志編委,會議組委,教科書編委,專業(yè)比賽裁判,或曾經受邀審閱過他人的作品文章。
5、在專業(yè)領域內作出重要的原創(chuàng)性貢獻, 影響甚大的。
6、申請人在學術性報刊雜志上發(fā)表的有關本專業(yè)的文章或出版書籍。
7、在藝術性展覽或展示展覽過杰出創(chuàng)作或作品或成就的。
8、在享有很高聲譽的組織或團體中擔當或扮演主要或決定性角色的。
9、獲得同領域的高薪或報酬的。
10、在藝術領域里曾經創(chuàng)造相當高的商業(yè)價值,并有官方統(tǒng)計數(shù)據(jù),如發(fā)行的磁帶、激光唱盤、或錄影帶。
當然,這10項不是窮盡列舉。 有其它類似的證據(jù)證明申請人的杰出能力的,也可以比照遞交。 譬如,搞建筑的,也許他沒有發(fā)表論文,但是他的設計圖紙,一旦競標公諸于眾,就可以說是某種意義上的出版物了。 對于軟件工程數(shù)來說,他的編程應用到軟件產品上,就類似于作品發(fā)表。比如專利研究并有應用,就相當于獨創(chuàng)性貢獻,又比如做了期刊的審稿人就相當于評委,等等等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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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三項標準并不是表面上看起來“符合”就行,每一條背后實際上有更高層次的要求。例如,僅僅有專業(yè)協(xié)會的普通會員資格,并不表示符合第二條關于會員的要求,這個會員資格的分量,要申請人來舉證。 通常,我們要看協(xié)會的歷史,章程,會員人數(shù),資格遴選標準,遴選程序,業(yè)內影響聲譽等來判斷究竟這是不是一個有份量的會員資格。
由于移民申請是一個利益申請(benefit seeking)過程, 而不是一個抗辯程序 (adversary proceeding)。申請人大可以選擇任何有利于你的角度來遞交證據(jù),不會有抗辯律師跳出來反對。 但是, 如果一個人過度地堆挈材料,過分的爭辯,往往會暴露了自己底氣不足,招致移民官反感,惹來補充材料的通知(RFE)。 材料的整理,要注意抓大放小,條理清晰。
最后再來一點錦上添花,把一些無法用客觀證據(jù)體現(xiàn)的事實通過推薦信描述,讓這個人的業(yè)內地位更加“豐滿”,得到同行的認可,行業(yè)內大咖的高度評價也是非常重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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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Success ca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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